关于开展第九届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7:33:15

各二级党组织:

“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奖”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常设项目,每五年评选表彰一届。根据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九届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民宗〔202370号)精神,为做好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18年以来在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曾获得过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奖称号又做出新贡献的可以再次参加评选。

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20%。

二、推荐名额

北京高校共推荐先进集体6个、先进个人12名。各高校可推荐1名集体或1名个人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首都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社会宣传教育以及理论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挖掘中华民族共有共享的文化符号和形象,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推进民族乡村发展与乡村振兴,支援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进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推动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共享,加强在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于管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各项活动中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取得工作实效、起到示范引领的;

6.在民族事务共建共治共享,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

1.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推荐人选需征求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市委教育工委。

2.市委教育工委组成评审工作组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送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3.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研究确定拟表彰名单,并通过报纸或网络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市委、市政府召开第九届首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评选活动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推动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评选工作大力宣传模范事迹和先进思想,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推动首都高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严密组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荐,经二级党组织审核后上报。要充分发扬民主,统筹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坚持标准。要严格依据评选条件,注重事迹和群众公认,面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被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先进个人中,推荐人员应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

(四)确保进度。

具体要求为:

1.按照统一表格,报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见附件1)或《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见附件2),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填表注意事项:附件1、附件2需正反面打印;表彰奖励名称填写“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奖”;主办单位填写“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承报单位意见填写二级党组织意见并盖章。

3.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语言朴实,对事迹内容要严格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字数在3000字左右。

4.上报时间及要求:718日下班前将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推荐材料同时报送党委统战部。

地址:科学楼323;  邮箱:tzhb@bjut.edu.cn

联系人:张洪彬,电话:67391566


附件:1.《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表》

附件: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党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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